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立从事专利代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审批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