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专利行政部门举报专利违法行为。其他部门接到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或者发现涉及专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专利行政部门。
专利行政部门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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