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专利服务 第四十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专利服务 第四十条 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重点行业专利专题信息数据库,进行专利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开展专利预警分析,为专利运用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咨询、信息共享、市场开发、展示交易等公共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