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专利服务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专利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专利维权援助工作,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公益性维权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维权援助申请,免费提供相关事务咨询、纠纷解决方案等公共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