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四条
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专利,股东依法以专利权等非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可以达到百分之七十。
企业在专利实施以及产业化过程中形成的新产品,享受有关扶持新产品开发的税收优惠。
单位和个人从事专利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在专利实施以及产业化过程中形成的新产品,享受有关扶持新产品开发的税收优惠。
单位和个人从事专利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