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遵循职能清晰、权责一致、运转有序、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