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遵循职能清晰、权责一致、运转有序、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