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依法编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明确有关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乡村振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扶贫济困、和谐稳定等重点领域的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责任清单应当实行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责任清单的规定承担工作任务,不得以属地管理为名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对未列入责任清单,确需由乡镇人民政府承办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为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人员支持、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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