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五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工作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联动响应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对无权独立处理的服务管理事项,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办理涉及乡镇辖区的服务管理事项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予以配合。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办理涉及乡镇辖区的服务管理事项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