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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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第二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遵循职能清晰、权责一致、运转有序、高...
第三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的要求,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乡镇人民政府职能优化、权...
第四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依法编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明确有关工作部门和...
第五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工作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联动响应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对无权独立处理的服务管理事项,可以向...
第六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更多自主权,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创造性开展工作,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由乡镇人民政府承...
第七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推动执法重心向基层转移,支持、保障乡镇...
第八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基层管理需要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承接条件,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并报县(市...
第九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充分考虑辖区内乡...
第十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产业发展,合理规划乡村产业布局,优化乡村产业空间结构,构建城乡分工明确、功能...
第十一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决定涉及乡镇居民利益的建设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事项时,应当征求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
第十二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推动公共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改进乡镇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机制,加快城乡公共服...
第十三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县(市、区)人民...
第十四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公共服务职能,整合辖区公共服务资源,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服务,做好脱贫攻坚、防贫减贫工作,按...
第十五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建设。
...
第十六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完善社会治理评价机制,推动治理重心向基层...
第十七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
第十八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履职双向考核评议制度。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
第十九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 统筹规范针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评比达标、示范创建等活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考核评比项目对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排名通报,不得擅自对...
第二十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细化落实乡镇工作人员激励政策,制定符合乡镇实际的激励措施,对在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倾...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容错免责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经确定予以免责后的乡镇人民政...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工作机制,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岗位职责、业务培训、考核奖惩、政务公开等工作制度,运用...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推...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提高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实...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在乡村的组织建设,支持和鼓励其承接适当的公共服务职能,...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依据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考核项目对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排名通报、擅自对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配合责任的事项进行考核或者对乡镇人民政...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和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处理涉及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阶段性临时...
第三十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