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公共服务职能,整合辖区公共服务资源,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服务,做好脱贫攻坚、防贫减贫工作,按照“一站式”便民服务要求和公开透明的办事流程,加强便民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健全公共服务网络,加快推进村级便民服务点建设,开展代缴代办代理等便民服务,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支持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统一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在线公共服务,并提供经费和技术支持。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支持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统一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在线公共服务,并提供经费和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