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完善社会治理评价机制,推动治理重心向基层集聚,为人民群众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设立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并与同级综合治理中心一体化运行,合理确定并整合网格监督管理任务和事项,科学配置网格员力量,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基层治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设立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并与同级综合治理中心一体化运行,合理确定并整合网格监督管理任务和事项,科学配置网格员力量,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基层治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