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要求,依法将基础管理信息和相关业务数据与乡镇人民政府对接,推进信息有序共享、互联互通,并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