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履职双向考核评议制度。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考核,应当将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作为重要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评价结果,占被考核部门考核权重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对部门派出机构的评价结果,占被考核派出机构考核权重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应当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该乡镇辖区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企业事业单位等各方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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