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细化落实乡镇工作人员激励政策,制定符合乡镇实际的激励措施,对在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倾斜,鼓励乡镇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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