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 统筹规范针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评比达标、示范创建等活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考核评比项目对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排名通报,不得擅自对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配合责任的事项进行考核。
未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乡镇人民政府增设或者变通设置“一票否决”事项。
未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乡镇人民政府增设或者变通设置“一票否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