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容错免责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经确定予以免责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