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适宜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并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适宜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并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