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十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产业发展,合理规划乡村产业布局,优化乡村产业空间结构,构建城乡分工明确、功能有机衔接的格局,统筹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纽带作用,根据当地实际积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培育产业集群,带动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乡镇和村的联动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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