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八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基层管理需要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承接条件,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应急处置等行政执法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该工作部门的名义开展相关行政执法活动,并由该工作部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实行委托执法的,应当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执法人员加强业务监督、指导和培训,提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水平。
前款规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实行委托执法的,应当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执法人员加强业务监督、指导和培训,提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