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七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推动执法重心向基层转移,支持、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挥调度和综合协调。
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行政执法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协调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实行联合执法活动,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
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行政执法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协调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实行联合执法活动,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