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六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更多自主权,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创造性开展工作,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更方便有效的县级服务管理事项依法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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