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九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充分考虑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实际需要和应对能力,为基层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人员、物资、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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