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在乡村的组织建设,支持和鼓励其承接适当的公共服务职能,发挥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专业化服务组织发展,鼓励引导其以市场化、社会化手段开展为民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专业化服务组织发展,鼓励引导其以市场化、社会化手段开展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