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提高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交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依法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的,应当提供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交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依法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的,应当提供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