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依据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本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转移或者变相转移给乡镇人民政府的;
(三)乡镇人民政府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交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本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转移或者变相转移给乡镇人民政府的;
(三)乡镇人民政府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交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