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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