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考核项目对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排名通报、擅自对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配合责任的事项进行考核或者对乡镇人民政府增设、变通设置“一票否决”事项的,由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依据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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