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的要求,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乡镇人民政府职能优化、权责协同。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办理本辖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项并以清单形式对外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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