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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