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