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