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