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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