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