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收养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