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