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