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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