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五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五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