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四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