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二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