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