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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