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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