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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