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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