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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