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