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一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