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