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承办单位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代表的权利,及时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承办单位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代表的权利,及时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