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应当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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